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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pvc管道胶水 国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26 03:09 点击次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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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步繁荣微短剧雅安pvc管道胶水,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式发送至:nrcwdj@nrta.gov.cn。

2.通过信函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邮编100866,并在信封上注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进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道和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向、舆论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益放在位、社会益和经济益相统。应当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本地区工作实际动产业发展,指有条件的县以上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军事、外交、国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条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入基层、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要支持。

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域、各行业相结,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交流与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关于评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励,引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十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下开展工作。

二章 备案公示

十二条 对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类微短剧的备案,以及全国拍摄制作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类微短剧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

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十四条 申请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类微短剧,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已公示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手续。

三章 审核许可

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类微短剧,由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印制雅安pvc管道胶水。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评优。

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类微短剧。

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十九条 送审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类微短剧,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面的意见。

二十条 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二十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广、评优评、参与交流的决定。

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条 省、自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审批时。

四章 标准规范

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统、主权和土完整,泄露国秘密,危害国安全,损害国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主义、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PVC管道管件粘结胶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文化,宣扬文化虚主义、历史虚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

(五)违背国宗教政策,宣扬邪教、,歧视、侮辱宗教信仰;

(六)侵害未成年人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信息,渲染、,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下列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言;

(二)使用的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国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下列要求:

()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呈现。

(二)编剧、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式、顺序等由同约定。

二十八条 微短剧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五章 播出要求

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三十条 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对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管理。

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法模型。

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范内容风险。

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法权益。

??六章 监督管理

四十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抽查等式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各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要支持。

七章 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广、播出含有本办法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材料数据或者拒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八章 附则

五十条 不符本办法规定的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五十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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