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泡沫板专用胶厂 国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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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三亚泡沫板专用胶厂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国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国自然科学基金使用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国设立国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三条 国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

四条 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作、激励创新、引未来的针。

五条 确定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的作用,采取宏观引、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自然科学基金的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二章 组织与规划

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申请人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监督。

三章 申请与评审

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域相同、具有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十条 申请人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本条例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负责。

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的三亚泡沫板专用胶厂,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进行评审。

十五条 评审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案的可行等面进行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署名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的荐意见。

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申请回避: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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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四章 资助与实施

二十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万能胶生产厂家除根据评审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

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法》和国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拨款。但是,本条例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三亚泡沫板专用胶厂,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五章 监督与管理

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不再聘请。

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三十二条 评审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有关保密规定。

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四)项、(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三十七条 评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

()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七章 附则

四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三亚泡沫板专用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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