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只是轻伤,没想到竟是九伤残。”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调解,在伤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剧情反转。当“次了断”的调解协议遭遇当事人对伤情的“重大误解”,法律该如何抉择?通过实际案例,法院再次明晰了《民法典》中“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适用边界——同自由非儿戏琼海泡沫板专用胶厂,但当认知偏差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司法将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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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出车祸后调解“了事” 申请伤残鉴定后又“反悔”琼海泡沫板专用胶厂
2025年2月,被告小陈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小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小陈负主要责任,小负次要责任。
2025年3月,原告小与被告小陈共同委托被告××保险公司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因本次保险事故造成的各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0000余元,由××保险公司向小次赔付,此后再纠纷。
因事故涉及工伤,小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作出后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发现自己因案涉事故致的伤残情况已符伤残评标准,遂将保险公司和小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案件审理中,经小申请,PVC管道管件粘结胶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小的伤残等、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此次损伤属九伤残;误工期建议为135日,护理期建议为55日,营养期建议为55日。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小与被告小陈签订调解协议时,小对其损伤程度缺乏业判断能力,法自行判断伤残等,对其损伤程度存在错误认知。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在对自己损失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小陈签订了案涉调解协议。该协议损害了原告的法权益,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要求撤销案涉调解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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